二手車出口及新能源車出口通關指南
發布時間:2023-03-14問
什么是二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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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關于支持在條件成熟地區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通知》(商貿函〔2019〕165號)
《關于擴大二手車出口業務地區范圍的通知》(商貿函〔2020〕643號)
《關于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申領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貿辦便〔2019〕854號)
《關于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申領無紙化作業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辦貿函〔2019〕297號)
《關于加快推進二手車出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辦貿函〔2019〕335號)
商務部 海關總署2019年第64號公告
《關于進一步擴大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地區范圍的通知》(商貿函〔2022〕537號)
《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要求》(WM/T8-2022)
《二手商用車輛及掛車出口質量要求》(WM/T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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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條件

1
試點地區
第一批
2019年4月26日,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印發《關于支持在條件成熟地區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通知》(商貿函〔2019〕165號),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臺州)、山東省(濟寧)、廣東省、四川省(成都)、陜西省(西安)、青島市、廈門市共10省市率先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
第二批
2020年11月30日,商務部、公安部聯合印發通知,進一步擴大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地區范圍。擴大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地區包括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江蘇省南京市、浙江省義烏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宜春市、山東省棗莊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西柳州市、海南省海口市、重慶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大連市、寧波市共20個市州。
第三批
2022年12月06日,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印發通知,進一步擴大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地區范圍。擴大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地區包括遼寧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莊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琿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溫州市)、山東省(濰坊市)、貴州省(貴陽市)、云南省(昆明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
2
商務部備案
二手車出口企業需具有良好的二手車車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場渠道、售后服務保障能力、信用記錄等,經過當地主管部門甄選并報商務部備案后可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

質量安全參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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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質與義務
企業資質
義務

2
二手車整備、檢測
3
出口許可證申領
4
報關單填報及接單
5
完成注銷登記
在辦理二手車海關出口通關手續后2個月內,憑出口報關單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憑證向機動車登記地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將涉及出口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新能源汽車出口

1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國鐵集團對新能源汽車運輸,無論是采用JSQ型車還是集裝箱,無論是國內運輸還是國際聯運,均沒有限制。
另外,整列JSQ型車已納入中歐班列統計,可以使用中歐班列出口計劃。
2
根據《國家鐵路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車鐵路運輸 服務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鐵路運輸新能源商品汽車不按危險貨物管理(相關信息延伸:明確了!鐵路運輸新能源汽車不按危險貨物管理)。
3
規范鐵路運輸條件
(一)托運新能源商品汽車時,托運人應當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車不受此限制),合格證應當與實際托運的新能源商品汽車產品相符。
(二)電池荷電狀態及油箱狀態。新能源商品汽車的動力電池荷電狀態不得超過65%。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油箱孔蓋處于關閉狀態,無泄漏、滲漏問題,鐵路運輸過程中不得加注、抽取油料。
(三)托運新能源商品汽車時,除裝配的電池外,不得夾帶備用電池和其他電池。除出廠配備的必備物品外,新能源商品汽車內部及后備箱內不得裝載和夾帶其他物品。
加強鐵路運輸管理
(一)保證貨物安全。托運人應對提供的新能源商品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車不受此限制)的真實性負責,對托運的新能源商品汽車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負責。
(二)加強承運把關。鐵路運輸企業承運新能源商品汽車時,應認真查驗新能源商品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車不受此限制),無產品出廠合格證的不得承運。裝載新能源商品汽車的鐵路車輛、集裝箱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使用技術狀態不良、未按規定檢修(驗)或者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集裝箱。使用鐵路貨車裝載加固新能源商品汽車時,應當符合《鐵路貨物裝載加固技術要求》(TB/T 30004)。
(三)加強應急管理。鐵路運輸企業、托運人等運輸單位應根據《電動汽車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指南》(GB/T 38283),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發生突發事件后及時采取妥善的應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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